厦门日报讯(记者 徐景明 通讯员 陈良海)车辆不足、经营场所小、无停车场地,只要存在以上问题,都不能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日前,市交通执法支队海沧大队联合海沧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连续查处三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 虽然不具备条件、《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一直无法办理,但这三家企业仍一意孤行,违法经营。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近几日的租车合同和交易明细,证据确凿。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要面临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对于不处理不停业的,将抄告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共同处置,直至停业。 |
相关阅读:
- [ 07-08]在厦门买一手新能源汽车 可获政府财政补贴
- [ 06-26]厦门共享汽车暴露不少安全问题:部分无安全气囊
- [ 06-16]厦门获批成为福建第二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 [ 06-02]厦门集美汽车特色小镇 入围“地标”有特色
- [ 05-05]厦门汽车特色小镇重金征集地标 工业旅游业并重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