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刘艳)采用雇人破坏表计计量改动表计内部结构的方式进行窃电,海沧区有3人因此行为构成盗窃罪。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法院审核查明,2014年7月12日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对位于海沧区东孚街道某村庄一电表箱内的电表,采用雇人破坏表计计量改动表计内部结构的方式进行窃电。截止至2017年1月5日,所窃电量为27366千瓦时,所窃电费为人民币19709.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擅自修改电表的方式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19709.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外,被告人周某某、叶某也因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窃电被判刑。被告人周某某窃取电量18552千瓦时,所窃电费为人民币13233.96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叶某窃取电量为21893千瓦时,所窃电费为人民币15592.38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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