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持续破坏生态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 法官说,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明确将水产养殖项目列为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即2008年10月1日之后,列入名录表中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均应申报环评。 因此,原告一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施行前后都存在,原告未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典型案例3: 企业负债上亿,破产重整扭亏 破产“预重整”的企业是厦门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从事民用汽油、液化气体等危险品运输,因公司资产特殊性强,融资渠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为拓展业务长期进行民间借贷,导致公司对外拖欠民间借贷本息达1.5亿元。 2015年,因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发生债权人进入公司抢占油罐车、控制仓库的事件,公司经营陷入困顿。随后,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16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 令人意外的是,这家企业在破产重整前连续三年严重亏损,但进入重整程序后,第一个月即实现盈利15万元,第二个月盈利30余万元,债权人和职工逐渐恢复了对企业经营前景的信任,为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公司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司重整计划在各表决组均高票顺利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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