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将生态修复纳入量刑情节 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本案受理后,多措并举督促恢复性裁判的执行,该案的妥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广大农户受到了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环保意识。 同时,法院将生态修复纳入量刑情节。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宗被占用的农用地已实施恢复林业种植条件的措施,基本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最后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会尽其全力宣传和保护环境。 典型案例2: 持续破坏生态,被叫停还告环保局 水产公司持续破坏生态环境,被叫停后还状告环保局。最终,水产公司被判败诉。 郑某几年前租下了海沧区莲花村的一块地,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主人将部分土地租赁给郑某建设水产养殖场,租赁期限10年。随后,郑某推动设立了厦门某水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郑某。 2015年2月2日,海沧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水产公司溪头水库旁的养鳗场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天,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到海沧环保局接受调查,称该公司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养鳗场于2008年投入使用,养鳗场的水经排水管流入过芸溪,未经过处理。 随后,海沧环保局作出《决定书》,认定水产公司在海沧溪头水库的养鳗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水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为此,水产公司将海沧环保局告上法庭。本案的焦点之一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属行政命令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且,养鳗场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环保部门发现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原告关于案涉决定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或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此,判决驳回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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