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网约车上路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 按照《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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