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激发厦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力和创造潜能。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规定》还提出,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对引入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实际支持技术交易额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给予奖励。对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连续两年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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