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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将失信信息加载到市民卡

2017-04-20 18:00:50郑王恺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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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4月20日报道(本网记者 郑王恺)今天上午,厦门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为确保《实施细则》的落地生根,将原“厦门市‘执行难’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更名调整为“厦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指出,《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和省“两办”文件精神,充分吸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内容,结合厦门工作实际,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

据介绍《实施细则》共分总体要求、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五个部分,共79条,涉及联合惩戒单位共65家,涵盖联合惩戒措施13大类47项。

本次《实施细则》不乏特色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信信息加载到市民卡

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市民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厦门市拟于2017年6月前以新一代社保卡为载体,发行市民卡,并在智慧医疗、校园体育设施开放、公共交通等方面实现应用。对此,《实施细则》紧跟最新政策动态,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加载到个人市民卡信息系统,使之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各类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强制扣划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厦门市党政机关、驻厦机关及事业单位和部分在厦企业职工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房享受的住房资金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在《意见》和《实施意见》规定可以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可以查询、控制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强制划拨住房被执行人的货币化补贴。

限制开展港口、水路经营业务

厦门是港口城市,港口、水路运输、船舶运输等业务,为此《实施细则》新增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限制其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进一步限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营业务范围。

限制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

与就读高收费学校类似,自费出国留学的费用不菲,并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所必需。被执行人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以自由财产供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情形存在规避执行的现已。为此《实施细则》将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作为高消费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限制。

律师、公证员等行业执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条件。律师、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关系到司法公信的维护,因此对此类职业人员的诚信要求应当更高,为此《实施细则》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颁发的审慎性参考。此外,会计师、审计师与律师、公证员类似,身份特殊,如果存在失信行为对社会公众影响巨大,应具有更高的品行操守,为此《实施细则》规定,若公证员、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职级晋升和评先评优上被限制。

企业高管任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高管掌握企业发展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其行为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股东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因此在个人信用方面应当有较高的要求。为此,《实施细则》拓展了上级文件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类型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

明确执行联动三大考核方案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了更好的推进执行联动工作职责的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在省“两办”文件将执行联动工作应当纳入综治、绩效和文明单位考核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联动工作在考核体系中的地位和分值确定方法。在4月19日召开的全市执行联动工作会议上,还印发了各单位的责任清单及相应的考评分值。今后,厦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责任清单及考评方案,对各单位落实联合惩戒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考核,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联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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