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诉求,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林先生名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先生应银行要求补充提交资信证明材料属于正常的流程,而且,银行已经将贷款支付给小杨,林先生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中也未明确购房余款的支付期限,林先生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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