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7日厦门讯(通讯员 吕朝明 林琳菁)近日,家住厦门集美的郭先生花费54元,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集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3件T恤。收货后发现该服装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向商家反映未果后,郭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进行电话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并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商家认识到了错误,向郭先生表达了歉意,并赔偿郭先生人民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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