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明知前一次交易存在纠纷,更应核实房屋是否已网签 法官分析,虽然吴先生书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但是声明书在2016年4月26日出具,结合双方的短信,可以确认3月8日当天吴先生并没有配合解除合同。小夏与吴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协议的。 而根据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小夏和吴先生已授权中介在交易过程中上网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即通常所说的“网签”。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卖房签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通过另一家中介进行交易,按交易的习惯,中介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有义务核实并向交易双方报告拟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网签”的情况。小夏知道自己与吴先生之间存在纠纷,签约之前更应说明,核实房屋是否网签备案。 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小夏通过中介机构居间出售其房屋须经“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是导致小夏无法再次订立买卖合同而违约的直接原因,中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权益。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夏的诉求。 【特别提醒】 房屋有网签备案 可能已卖给别人 法官说,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时,一定要先查询房屋是否网签备案。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基本都能查询到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 房屋网签备案,很可能是卖方之前已出售给他人,存在一定的纠纷,购买这样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过户的风险。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如未撤销网签备案,再次卖房可能因无法交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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