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应在网站公示7天 通知要求,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应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和各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提交,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或辖区市属部门的预审意见。对于有必要集中讨论研究的,组织各区相关部门进行联评联审。 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预审或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后,出具具体项目建设预审意见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项目涉及相关及相邻利益人的,应要求申请人将设计方案连同意见以在公告栏张贴等形式进行告知。预审同意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好相关手续的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非单一产权的停车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此外,上述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备案,停车信息应实时向市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 【相关链接】 机械式停车设施需监督检验 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可免于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申请人可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直接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安装。在竣工后,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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