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去旅游,在返回厦门的途中却遭遇交通意外,三人均受伤。交警认定接送旅客的司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旅行社可以免去赔偿吗?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他们近期一审判决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 2015年5月12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和上清溪的两日游产品。回厦门前,旅行社安排一辆小轿车载他们到火车站乘动车。结果在泰宁城关往上清溪方向路段,对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撞上了小轿车,货车司机弃车逃离。 李先生一家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60多岁的李先生和50多岁的妻子不仅骨折,还出现内脏损伤,前后住院2个多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一家仅医药费就花了60多万元,旅游公司和肇事司机事后补偿了26万余元,此外就没有赔偿了。李先生一家起诉旅行社,希望讨个说法。 在法庭上,旅行社拿出旅游合同,称合同已经写明“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表示,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旅行社安排接送李先生一家的司机没有过错,因此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及其妻子、女儿三人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一家的身体受到损害,旅行社负有违约之责,因此李先生一家向旅行社主张赔偿,合理合法。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票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进行认定,一审判决旅行社向李先生赔偿47.19万元,向李太太赔偿24.88万元,向李先生的女儿赔偿2300余元。 【相关新闻】 自由活动中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偿 2014年10月,小风(化名)参加厦门一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参加自费的水上快艇项目时,小风不慎踩空滑落,被快艇前方的螺旋桨打中,右膝受伤。导游陪同小风前往当地医院,小风接受手术缝了18针。 回国后,小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他认为,快艇存在安全隐患,旅行社却没有告知、警示参团游客,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方面称,当时是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是否参加快艇项目是游客自主选择的,游客对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快艇活动虽属自由活动项目,但旅行社已将该活动记载在团队行程的自费项目中,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充分了解,对游客在参加该项目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并尽相应的提示义务。小风在自由活动期间受伤,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风参加旅游活动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4920元。 【提醒】 若参加旅行社活动 要保存好相关票据 法官提醒,旅游途中,安全是头等大事,旅行社负有确保游客安全的责任,必须尽到告知、提示、救助的义务。发生意外事件、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担责,还要针对个案分析。市民出游前做行程攻略时,也别忘了做好“安全攻略”,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项目,要根据身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市民还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和旅游网站,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保存好相关票据、文件,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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