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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一家三口遇交通事故受伤 旅行社不能免赔

2017-03-17 18:11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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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去旅游,在返回厦门的途中却遭遇交通意外,三人均受伤。交警认定接送旅客的司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旅行社可以免去赔偿吗?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他们近期一审判决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

2015年5月12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和上清溪的两日游产品。回厦门前,旅行社安排一辆小轿车载他们到火车站乘动车。结果在泰宁城关往上清溪方向路段,对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撞上了小轿车,货车司机弃车逃离。

李先生一家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60多岁的李先生和50多岁的妻子不仅骨折,还出现内脏损伤,前后住院2个多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一家仅医药费就花了60多万元,旅游公司和肇事司机事后补偿了26万余元,此外就没有赔偿了。李先生一家起诉旅行社,希望讨个说法。

在法庭上,旅行社拿出旅游合同,称合同已经写明“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表示,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旅行社安排接送李先生一家的司机没有过错,因此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及其妻子、女儿三人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一家的身体受到损害,旅行社负有违约之责,因此李先生一家向旅行社主张赔偿,合理合法。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票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进行认定,一审判决旅行社向李先生赔偿47.19万元,向李太太赔偿24.88万元,向李先生的女儿赔偿2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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