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妮)车主无故逃离事故现场,竟有可能导致保险分文不赔?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汪某(化名)于某日凌晨4时许驾车发生事故,与停放在人行道和路上的两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害和人员受伤。事发后约2小时,汪某才报警称其要去医院,随即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此后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隔天才到交通大队接受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未按操作规范驾车,造成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对汪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法官分析说,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情况,驾驶员是否饮酒、有无合法驾驶证、是否违法驾驶等因素都是保险公司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基本事实清楚、财产损失轻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离开现场。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驾驶员不仅不能随意离开,还应依法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这是法定义务。 而本案中,汪某无故离开现场,既未及时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汪某离开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是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官提醒,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驾车离开或弃车逃离,以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都是车险拒赔的常见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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