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一年一度的3·15将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度成为人们热议话题。本报今起推出“3·15亮剑”专栏,携手厦门相关部门发布过去一年在相关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并围绕今年3·15的主题“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倾听读者网购受骗的经历,并选择其中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力求还原侵权事件背后的真相,提醒市民规避相关消费陷阱。如果您遇到消费陷阱或陷入维权困境,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愿与您一起维护合法权益。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今年,厦门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力争年底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
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厦门市委办、市府办近日将“治理‘餐桌污染’,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列入厦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从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农产品生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快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等六个方面明确23项重点任务。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治理‘餐桌污染’,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被排在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第二位。据了解,该项目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对开展“明厨亮灶”情况较好的餐饮单位予以以奖代补,并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二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三是建设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保障厦门市“淡、灾、节”期间市场的正常供应和食品安全。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厦门市政府将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完善机制保障,全力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成功,让市民受益。
公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提升到70%以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则提出了厦门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明确了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任务进行了分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意见》提出,到2020年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完成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等四大目标。
对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意见》中提出了详细的量化指标,包括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6%;乳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非食用物质及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检出率低于1%;瓶(桶)装水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不发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意见》还提出,将公众对厦门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提升到70%以上;到2017年底,厦门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指标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开展专项行动
整治食品安全隐患
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着力解决厦门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厦门今年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三大一严”专项行动)。
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厦门市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方案》部署,今年厦门将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立足监管实际,聚焦“一基地三大型”(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和食品冷库仓库、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突出“一区四小”(食品加工经营聚集区和小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食品摊贩),严密排查,深入分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对全市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与突出问题进行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打击力度,切实消除重大隐患,促使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提升厦门城市形象,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数字】
去年以来,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净网”行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流通环节肉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食品添加硼砂专项整治、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网络订餐等30余个专项行动,核查案件线索690条,行政立案486件,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部门处理9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优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过期食品】
无证副食品店卖过期食品
挨罚11万余元
2016年4月25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集美区冠美福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无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且存在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据调查,该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于2011年3月5日,但2016年4月9日,该店经营者将场所搬迁,却未重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销售的冷冻预包装食品“雀巢牛奶棒”已超过保质期,且该店又利用自行印制的“特惠商品”标签,将过期产品原有的生产日期覆盖,将其中180支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2016年1月16日”。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无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8.78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对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特惠商品”标签193份,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其销售无标签和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5748.78元。
销售“早产”糕点 进货也未查验
便利店被罚5万元
2016年4月19日,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称位于前埔东路的思明区百祥汇便利店销售“早产”糕点。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该店门口一放置面包蛋糕的篮筐内,执法人员发现一包三件装的“蒙古小蛋糕”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另一件装“蒙古小蛋糕”,标注食用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此外,该店销售的一包三件装,零售价格4元的“蒙古小蛋糕”,四包零售价4元的“小蛋糕”,四包零售价3.5元的“肉松面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4日,以及一包零售价4元的“枣泥蛋糕”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均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
经查,“早产”蛋糕是该店经营者向上门推销的个人购进。此外,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人相关资质以及在售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经营的食品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对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对该店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料猫腻】
生产糕点防腐剂超标 获利150元被罚5万元
企业被责令整改
位于翔安区新圩镇诗坂村新市77号的厦门大丽林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茶糕点、面包、糖果、巧克力、桔红糕、寸枣、芝麻糖等食品。2016年5月30日,泉州监管部门对该企业2016年05月16日批次生产的350g丽林宝斗糕进行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即防腐剂超标。
2016年06月30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向该企业送达了此次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查,该企业生产的丽林宝斗糕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在产品中投入“脱氢乙酸”后,未搅拌均匀,导致在面团中分布不均匀,个别部分含量超过标准,最终导致产品脱氢乙酸超标。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货值为人民币750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整改,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买来外地散装饼 冒充“厦门咸饼”
还伪造生产日期,一食品公司被罚7万余元
2015年12月22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里区后塘的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工人正在拆分标注“莆田市涵江区锦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Q香酥饼”,并将该饼装入印有“制造商: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的“厦门咸饼”包装盒;同时,还在另一款“金开门馅饼”的包装袋上喷示“生产日期:2015年12月22日”。
据当事人提供的两张进货凭证显示,现场的该批成品馅饼是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厦门屹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伪造生产日期的馅饼依法予以扣押,并当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16日从厦门屹源食品有限公司、12月19日向莆田市涵江区锦鸿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散装咸饼,进货后,由当事人拆分开装入制造商为当事人的“厦门咸饼”包装盒中,并自行喷示生产日期后销售。现场找到的产品均未根据真实出厂日期进行标注。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未售产品进行扣押。据统计,其涉及伪造生产日期及厂名厂址货值总计50725.2元。最终,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了该公司未售出的产品,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6087元。
饭店炒花蛤 引起食物中毒
被罚5万元
2016年8月6日晚,11名消费者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就餐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8日上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报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场所内该日餐次使用剩余菜品予以现场封存。
根据对所有病例的样本检测结果及剩余食物花蛤样本的检测结果,监管部门推断本次事件性质为: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诱因可能是餐馆食物加热不彻底,导致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小炒店经营者在购买炒花蛤等食物原料时,未索要进货单据,也未建立台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案发后,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交情况说明,并积极和受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受害人餐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给予了退赔和补偿。最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用保健品原料 生产普通食品
企业接115万余元罚单
2016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厦门市思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代用茶产品,以及在分装的系列黑糖产品标注“产地:台湾”等违法行为。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检出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当归、川穹和白芍,且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了:“生产厂家: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牛山路9号”,及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代用茶生产许可证证号(QS320314020285)等虚假内容。
此外,当事人还将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分装,违反《食品安全法》(2009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使用添加有白芍、当归、川穹的黑糖原料,分装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2015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
该案涉案产品11种,违反法规条款7项。最终,监管部门对照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后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最低2.5倍,最高12倍的罚款,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1156227.62元。
【假冒产地】
无证生产冒牌台湾食品
企业被罚1400余万元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13日,厦门优美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四季优美随便果”,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地:台湾”。截至案发时,已生产并出货5万盒产品,收取加工费5万元。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随便果成品共65960盒,货值为1220260元。
经查,该企业不仅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通过虚假标注产地、生产日期的手段假冒成台湾食品,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为1220260元。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没收未出厂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及内包装袋;并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金额8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762080元;对该企业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生产所得金额3.5倍的罚款,共人民币427091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82990元。这是自2015年10月1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厦门查处的食品问题第一案,也是罚没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无证生产蛋卷 还冒充“台湾产”
企业被罚近340万元
2016年5月2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同安西柯镇的御品珍(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蛋卷里添加化学肥料。5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成品仓库里堆放有御品珍手工蛋卷成品,仓库区旁的加工区域有煎饼机、搅拌机等设备和面粉、白糖等原料,但该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购进以上产品的手续。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化学肥料。
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手工蛋卷生产,而且在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制造商为“御品珍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台湾台中市西屯区福顺路641号2F)”,同时标注有“顶级手工蛋卷”字样。
据统计,该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4232.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生产工具及违法所得1296.56元人民币;并处罚款共计3393118.52元。
【无证生产】
无证生产糖果 还在网上销售
店家被罚10万元
2016年1月26日,根据举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集源路海景明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余某杰在该场所生产糖果。
经查,余某杰在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玻璃瓶550个,食用香精12kg和食用色素10kg,并从集美菜市场购进麦芽糖和白砂糖,从2015年11月15日开始在该经营场所生产销售糖果,并将自己生产的糖果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经统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网店销售糖果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385.4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192.5元。
监管部门最终依法对余某杰做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92.5元,没收电磁炉、搅拌锅、切片刀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103854.1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9046.6元的处罚。
无证生产豆制品 环境脏乱差
企业被追究刑责
2016年5月25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皖友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现场环境脏乱,原料仓库地面有老鼠粪堆积,放置成品的区域在露天且地面积有污水。现场还发现有“苯甲酸钠”“消泡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多种不明粉末、液体。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嫩豆腐、炸豆腐、豆泡、炸豆干、牛皮干、豆干6种食品及不明粉末液体进行抽样送检,并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豆制品在高温天气下变质,该企业将苯甲酸钠非法添加在水分活度值较高、易滋生微生物、易变质的嫩豆腐、豆泡等食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且均未使用衡器控制用量,仅由工人凭经验添加。此外,该企业在煮制豆浆时为防止豆浆沸腾发泡溢出,还非法添加了消泡剂,经检验内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即吊白块)。
2016年7月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海沧区公安分局,并抄送海沧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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