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佘峥)市教育局昨日发布《厦门市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即将到岗的教职工以及民办学校的老师,也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细则》规定,4类人有资格申请教育系统的公租房:厦门市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在岗教职工或即将到岗的教职工;市直属民办中小学在岗教职工;接受政府分级管理,被区教育局考核定为一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岗教职工;经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优质民办中小学(含国际学校)在岗教职工。 这4类人要满足6种条件:在厦无住房;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局校园招聘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高校优秀毕业生;经教育局教师招录考试录取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公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除外);民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合同年限剩余1年以上(含1年),在厦缴交社保3年以上(含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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