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卖家承诺发货又“没货” 消费者要三倍赔偿合理吗

2017-02-12 13:2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2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厦门消费者徐先生因卖家承诺发货又食言,一怒之下告上了法庭,向天猫商城一个卖家索要“三倍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样一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买家的诉求。

徐先生说,他网购100袋枣夹核桃,明明被告知“有货”,下单付款后却变“没货”,结果导致他准备的酒席出现“断货”。

去年5月11日,徐先生为准备酒席,在天猫商城从被告开设的一家食品专营店购买枣夹核桃,500g/袋,共计100袋,价款共计3800元。

徐先生与卖家沟通联系购买数量及是否有货,还特意说明,购买该商品将用于酒席,明确告知明天过来购买。面对询问,卖家给出明确答复“有货”,还说下午就可以发货。

然而,徐先生拍下后,下午的时候卖家告知原告仓库库存不足,并询问是否可以明天发货,徐先生表示同意。随后,卖家告知徐先生“仓库缺货”,要求徐先生“申请退款”。

于是,徐先生申请退款,去年5月17日申请退款成功。卖家按天猫商城规则向徐先生赔付50000积分。

明明被告知“有货”,下单并付款后却不能如期收货。为此,徐先生把这家食品专营店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因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400元(按三倍赔偿)。

不过,被告答辩说,原告已经申请退款并成功,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被告在本次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利益并没有受损,被告不应当向原告赔偿所谓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也不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三倍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照约定按时发货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申请退款,被告按照天猫商城的规定给予退款并赔付原告50000积分,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未实际提供商品给原告,原告请求向其赔偿三倍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过,虽然法院认定天猫商家并非构成欺诈,但法官也提醒,既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家还是应该严格履行协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