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厦门消费者徐先生因卖家承诺发货又食言,一怒之下告上了法庭,向天猫商城一个卖家索要“三倍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样一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买家的诉求。 徐先生说,他网购100袋枣夹核桃,明明被告知“有货”,下单付款后却变“没货”,结果导致他准备的酒席出现“断货”。 去年5月11日,徐先生为准备酒席,在天猫商城从被告开设的一家食品专营店购买枣夹核桃,500g/袋,共计100袋,价款共计3800元。 徐先生与卖家沟通联系购买数量及是否有货,还特意说明,购买该商品将用于酒席,明确告知明天过来购买。面对询问,卖家给出明确答复“有货”,还说下午就可以发货。 然而,徐先生拍下后,下午的时候卖家告知原告仓库库存不足,并询问是否可以明天发货,徐先生表示同意。随后,卖家告知徐先生“仓库缺货”,要求徐先生“申请退款”。 于是,徐先生申请退款,去年5月17日申请退款成功。卖家按天猫商城规则向徐先生赔付50000积分。 明明被告知“有货”,下单并付款后却不能如期收货。为此,徐先生把这家食品专营店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因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400元(按三倍赔偿)。 不过,被告答辩说,原告已经申请退款并成功,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被告在本次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利益并没有受损,被告不应当向原告赔偿所谓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也不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三倍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照约定按时发货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申请退款,被告按照天猫商城的规定给予退款并赔付原告50000积分,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未实际提供商品给原告,原告请求向其赔偿三倍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过,虽然法院认定天猫商家并非构成欺诈,但法官也提醒,既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家还是应该严格履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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