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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即将生效施行

2017-02-09 17:21:16朱俊博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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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

职业中介机构完成交易后要采集受聘者信息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警方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的接收、核实等职责。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应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相关工作。

那么,具体由谁来采集呢?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居住和工作两种类型,要求所对应的单位或个人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采集。

居住

类型

居住类按房屋属性分九种类型:居民家、单位宿舍、出租屋、自购(建)房、学校或培训机构、宾旅馆、医疗机构、宗教场所和救助站。

警方表示,这九种场所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房屋类型。这些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对入住者负责采集。

“通俗的说,就是房子是谁出租谁受益谁留宿谁管理,就由谁来采集。”警方称,“比如,有外地亲友来你家借宿,即便你对他知根知底,也要采集他的信息。”

工作

类型

针对流动人口的工作类型,按照劳动关系进行采集。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对其信息进行采集。

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在中介交易完成之后,对受聘流动人口的身份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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