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他却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为此,公司监事告上了法庭。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监事有权起诉,公司与高管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该高管的行为无效,确认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该高管应向公司返还商标的所有权。 转让 他把公司商标无偿转给自己 数年前,大邓与小邓发起设立了厦门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 令人意外的是,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
相关阅读:
- [ 01-26]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春节前开展送温暖活动
- [ 01-22]判决离婚也有“离婚证” 思明法院试行开具《离婚证明》
- [ 01-22]厦门代表团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 [ 01-18]女主播跑了东家索赔30万 厦门法院一审判决赔1万违约金
- [ 01-12]厦门全市法院五年办案38万多件 比上五年上升52.75%
- [ 01-04]厦门海沧法院引入社会救助 3万元爱心捐款雪中送炭
- [ 12-30]万里挑一 厦门法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 12-28]父亲生死不明弟弟起诉姐姐欲平分房产 遭法院驳回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