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变化2 扩大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变化3 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1月1日起,厦门将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限额: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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