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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文化苦旅》上网 厦门某科技公司赔了6000元

2017-01-20 20:01 彭菲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柳绿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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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类似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厦门晚报讯不(记者彭菲)少智能手机都有“手机助手”这类软件,为了吸引用户,厦门的一家科技公司在其开发的手机助手客户端添加了“电子书”供下载阅读,结果因一部《文化苦旅》吃了官司。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件】

被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每千字赔100元

2015年7月,位于北京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经过作家余秋雨的授权,取得了《文化苦旅》等12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有效期5年,包括网络传播的权利。根据授权书,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发现,位于厦门的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手机助手客户端上登载《文化苦旅》,用户只要下载客户端,就可以任意浏览、下载和传播作品。中文在线随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的网页数据进行了保存及公证,并起诉博颖公司。

在法庭上,中文在线提出,博颖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依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方应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他们,共计2.35万元。

博颖公司觉得委屈,他们称,2016年3月,他们收到中文在线发来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作品,随后还与对方协商如何解决。没想到却遭对方起诉了。其代理律师则认为,电子书登出《文化苦旅》,只是为了方便用户阅读,博颖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属于合理使用,够不上侵权。另外,由于点击量不高,影响较小,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

【判决】

索赔标准无依据,千字100元只适用于纸介质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文化苦旅》出版时署名作者为余秋雨,根据《著作权法》,余秋雨是《文化苦旅》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为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博颖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中文在线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主审法官表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不属于该范畴。因此,中文在线提出的赔偿标准没有依据。只能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畅销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侵权网站的点击量、下载量等酌情裁量。法院最终判决,博颖公司向中文在线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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