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复制《文化苦旅》上网 厦门某科技公司赔了6000元

2017-01-20 20:01 彭菲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柳绿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在网络时代,类似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厦门晚报讯不(记者彭菲)少智能手机都有“手机助手”这类软件,为了吸引用户,厦门的一家科技公司在其开发的手机助手客户端添加了“电子书”供下载阅读,结果因一部《文化苦旅》吃了官司。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件】

被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每千字赔100元

2015年7月,位于北京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经过作家余秋雨的授权,取得了《文化苦旅》等12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有效期5年,包括网络传播的权利。根据授权书,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发现,位于厦门的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手机助手客户端上登载《文化苦旅》,用户只要下载客户端,就可以任意浏览、下载和传播作品。中文在线随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的网页数据进行了保存及公证,并起诉博颖公司。

在法庭上,中文在线提出,博颖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依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方应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他们,共计2.35万元。

博颖公司觉得委屈,他们称,2016年3月,他们收到中文在线发来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作品,随后还与对方协商如何解决。没想到却遭对方起诉了。其代理律师则认为,电子书登出《文化苦旅》,只是为了方便用户阅读,博颖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属于合理使用,够不上侵权。另外,由于点击量不高,影响较小,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