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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区吸烟 厦门一员工丢“饭碗”状告公司

2017-01-02 09:5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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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劝退吸烟员工,公司违法了吗?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针对本案这一焦点问题,近日,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蔡先生说,被告公司歪曲事实,以原告在禁烟区吸烟为由,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此,应当支付原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蔡先生还拿出了一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复印件”,该公告载明“生技设计蔡某于2015年3月9日凌晨3:00左右被警卫稽核到在男洗手间抽烟,以上经调查属实,现根据《奖惩管理办法》适用解除劳动关系之条款……在公司禁烟区吸烟(造成损失部分照价赔偿),公司员工代表会讨论决议,现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对此,被告公司不承认这份公告的真实性,还答辩称,原告在公司禁烟区抽烟,已经违反公司手册规定的工作纪律,公司只是让主管及人事部门对蔡先生进行劝退并未开除,是原告自行辞职,双方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被告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判决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须赔偿

被告公司以员工在禁烟区吸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对此,法庭审理查明,该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对消防安全要求较高,卫生间为禁烟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应予开除。这些规定在原告入职时均已知悉,并经培训上岗。在原告违反禁烟规定后,被告公司并未开除他,而是予以劝退,系本人辞职。针对原告提供的“公告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在其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措施。而且,被告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原件,有原告签字盖章,载明系蔡先生本人辞职。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蔡先生索赔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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