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薄洁 何无痕)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厦门公车改革已启动,被取消的公务用车已进入封存入库阶段。 为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市委反腐办于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十不准”纪律要求。 “通知”指出,全市各公车参改单位党委(党组)要将公车改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教育管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各项政策要求。要按照明确的时间、标准、范围完成公车改革工作,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比例,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改革中需要处置的公车,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后规范处置。坚决纠正和制止公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应改尽改,如期完成车改任务。 “通知”还要求,全市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车改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要加强对公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多种监督手段,不定期对公务车辆、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车“隐身”、公车私用、车补福利化等行为。对违反车改政策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相关个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障公车制度改革执行到位,确保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改革目标。 “十不准”纪律要求 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准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不准将本单位车辆隐匿、私自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驾驶员;?不准到其他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1][0]不准以没有公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要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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