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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将加强排查整治不合法店招 违反公序良俗的应拆除

2016-12-23 17:23:40王绍亮 高金环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陈其灯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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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留言】

网友“筱筱”:无论做什么,都得有底线。

网友“Lynn”:这是在破坏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特别是有些地方还是游客聚集地。

网友“品道”:流氓创意。

网友“云中竹”:“我没文化我怕谁”,说的就是这副德行。

网友“刘凯明”:只能用无力的噱头吸引游客,都不知道该如何评论!还是那句,低级趣味!

网友“黄雯”:好奇葩!

网友“小林”:为了吸引游客,老板采用这种谐音,醉了醉了。

网友“艾子”:感想只有一个字——拆!

网友“Mr.Lin”:太没节操了,低俗不是创意,强烈建议取缔。

【法律法规】

广告内容不得 违反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列出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包括“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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