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未及时有效劝阻,酒友要一起担责10% 法庭首先对阿生死亡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进行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即其母亲)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 法庭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阿生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负次要责任。因此,酌定阿生自己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的责任。另外,和阿生一同喝酒的小陈等8人,在明知阿生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阿生的母亲赔偿19万余元,小陈等8人各赔偿1万余元(扣除事发后先行支付的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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