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戴舒静 通讯员 刘思嘉张倩晴)如果平时抢一部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因未达到2000元的入刑标准,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而熊某抢了一部价值1210元的手机,却被判了6个月徒刑。近日,翔安区法院作出了一起这样的判决。 同样的案值为何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检察官解释,尽管被抢手机价值没达到入刑标准,但因为熊某是在台风天作案,性质变了,入刑标准降低一半。 【案发】 女子正在用手机照明,突然被人一把抢走 9月15日凌晨,“莫兰蒂”台风登陆翔安。当天晚上8点多,21岁的小敏和工友小琴,一起从马巷市头的出租房出发,准备到公司上班。当时路上没有路灯,一片黑漆漆的,障碍物又多。无奈,小敏只好打开手机的照明功能,两人小心翼翼地借助手机的灯光往前走。 两人走到市头小学附近时,突然一名男子从她们的身后冲过来,一把抢走小敏手中的手机。得手后,男子往市头村方向跑。 小敏一下子蒙了。还好小琴反应比较快,她立即用自己的手机报警。 【落网】 感觉那部手机比自己的好,就想据为己有 接警后,马巷派出所立即介入调查,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第二天中午,嫌疑人就被抓获了,民警从其暂住处搜出小敏被抢的手机。 经审查,嫌疑人姓熊,今年31岁。他交代,那天晚上他独自回暂住处时,两名女子走在他前面,其中一名女子手上拿着一部白色的手机在照明。他当时想,自己的手机功能比较差,而自己又没钱买好手机,他就想抢夺过来,据为己有。 熊某说,得手后,他立即跑回自己的暂住处,迫不及待地把自己手机里的卡取出来,装进抢来的手机里使用。没想到,手机还没捂热,民警就找上门了。 【检察官说法】 灾害天气里抢夺,入刑标准降低一半 检察官说,虽然熊某抢来的手机价值才1210元,未达到2000元的入刑标准,但由于案发时是台风天,性质就变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检察官说,按照该解释,熊某抢夺的手机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认定其涉嫌抢夺罪。 检察官说,为严惩这种在灾害天气下的犯罪,翔安检察院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审结此案,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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