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厦门思明区某业主家中泡水 物业要不要赔?

2016-10-23 09:06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柳绿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法官说法

未尽管理责任 物业应当赔偿

法官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应当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本案当中,积水事故的发生是因公共露台排水管道堵塞所引致,虽然物业抗辩说,堵塞系因9楼业主违法封闭公共露台所致,但物业无法证明自己已经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消除该安全隐患,可见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而且,被告物业也未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合理的抢险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对业主刘先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另外,原告刘先生也自认在事故发生前曾发现自家阳台排水管道排水不畅情形,但也未详细核查具体原因,事故发生时该阳台排水管道未能正常排水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影响,故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物业公司赔偿15000元。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