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曾昊然)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买18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需提交相关证明情况的《申报表》。 《通知》里要求,对于非本市户籍购房人来说,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在此提醒市民,办理存量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购房人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报表》、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此外,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对《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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