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被告为何遭遇不同结果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门教育咨询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启航考研”等相关的标识,还要支付15万元赔偿金,并登报声明,澄清事实。“与在先使用人合作,不等同于自己也是在先使用人。”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启航”的在先使用权问题。对此,法官认为,在先使用人应是北京启航培训学校,而不是厦门教育咨询公司,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厦门教育咨询公司就等同于在先使用人,也不等于其拥有在先使用权。 另外,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判决,北京启航培训学校的在先使用权也是附有一定条件的,要与注册商标有所区别。而本案中,厦门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上直接使用“启航”,没有任何区别标识,又同是教育培训领域,易对公众造成混淆。因此,判决认定厦门教育咨询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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