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很多市民有这样的经历,出国或其他原因需要办一张信用卡,就直接选一家银行,对于合同上的条款连看都不看就签字。实际上,合同上的“雷”不少,比如,欠款后银行的扣款权利就大到让人想不到。 对于银行业格式合同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及厦门晚报联合开展的厦门市首次银行业消费调查评议活动做了梳理及点评。 此前,厦门大学法学院成立了“厦门银行业格式合同适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社会实践队(以下简称“实践队”)开展相关调查,收集了15家银行业格式合同。现在就由市消保委律师团律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猛来为大家点评。 【规定类型一】 欠款可在同银行其他账户扣收 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从持卡人在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以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五条之(三)规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从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之2也规定,“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六条之6有类似规定,具体为:“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规定类型二】 扣同银行其他账户不限币种 针对信用卡,有的银行在合约中不但设立“直接扣收”规定,还强调“不限币种”。 以浦发银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例,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催收欠款,并规定“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建设银行也有针对信用卡签约,可“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的规定。 【规定类型三】 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也可抵扣 还有些银行在信用卡合约中,将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纳入“直接扣款”范围。 以光大银行为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乙方未依约还款的……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 兴业银行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之七有类似规定:“乙方出现未能还清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情况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销,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抵销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部分银行还有“冻结”规定。如招商银行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五条之二规定:“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招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的招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 【律师点评】 银行“直接扣收” 不公平也不合理 上述银行信用卡格式条款,主要涉及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扣收”消费者其他本行账户款项的问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猛认为,消费者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欠款的,银行有权进行催收和主张权利。但是,除非是签署自动还款协议的关联账户,银行无权直接扣收消费者其他本行账户的款项。 “按照规定,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机关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银行对消费者‘直接扣收’的权利。”陈福猛说,该等权利应属法定事项,银行不应使用约定的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 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银行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消费者在本行的其他账户款项,那么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从何谈起?”陈福猛说,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那么发生信用卡纠纷时,在消费者于本银行有储蓄存款的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可以不用通过法院财产保全而可直接冻结、划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直接扣收的是消费者在本银行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外币,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损失、理财损失、汇兑损失,又如何承担? 陈福猛认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与储蓄合同等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银行不应“跨越”操作。否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信用卡格式条款中规定“直接扣收”的措施,不同于消费者授权扣款。银行该项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甚至是免除了银行相应的义务,应属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从法律后果上看,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意味着银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辖,直接冻结、扣划消费者的款项而不经审判。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也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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