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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用卡条款暗藏“地雷” 欠款可在其他账户扣收

2016-08-26 18:44:30高金环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柳绿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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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类型二】

扣同银行其他账户不限币种

针对信用卡,有的银行在合约中不但设立“直接扣收”规定,还强调“不限币种”。

以浦发银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例,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催收欠款,并规定“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建设银行也有针对信用卡签约,可“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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