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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用卡条款暗藏“地雷” 欠款可在其他账户扣收

2016-08-26 18:44:30高金环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柳绿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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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类型一】

欠款可在同银行其他账户扣收

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从持卡人在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以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五条之(三)规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从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之2也规定,“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六条之6有类似规定,具体为:“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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