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 通讯员刘启国黄姗姗)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已近半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下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据了解,《通知》要求全市市场开办单位应与场内销售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并设置专门的“销毁区域”,通过安排专人记录和安装高清监控探头,从影像和纸质两方面双重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的全过程。 食用农产品年交易额逾90亿元 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市共有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7家,以国有企业开办为主。主要销售种类有蔬菜、水果、水产、干货等产品。市场内总摊位数2272个,年交易额达92.28亿元,年交易量达208.88万吨。 为把好食用农产品销售源头,市场监管部门依托2005年建立的“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由批发市场入手进行食品检验、申报台账和打印上市凭证随货通行;商场超市、零售市场和生鲜门店进货时也须查验上市凭证。据介绍,目前全市6家批发市场、6家畜禽屠宰场、3个专业大型冷库,72家零售市场和151家超市纳入生鲜系统,逐步建立起“来源可追、去向可溯、质量可控”的追溯体系。监管部门还督促全市7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定,设置了检测室并开展检测工作。 全程记录不合格食品销毁过程 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办法》还明确列出了禁售的13类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管理不力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发布的《通知》要求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销售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且必须增加“入场销售者无条件服从市场开办单位检测和销毁工作要求”的条款;还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区域并全程记录销毁过程。市场开办单位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去年,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检测不合格并进行销毁的数量约72.8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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