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11·25”燃气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店主赔647万

2016-08-07 08:25  陈捷 杨长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事故发生地(资料图)

东南网8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一场爆炸,四条生命,走向终点。思明区“11·25”燃气爆炸事故一案曾备受市民关注,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川菜馆老板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隐患最终酿成大事故。2014年11月25日,位于思明区美湖路27号至29号的“味味川菜馆”发生爆炸。经查,2012年底,何某对餐馆的厨房进行改造,在没有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情况下,使用50公斤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随后的经营中,尽管发生过漏气,但何某仍未建立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专人对用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致使川菜馆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变成大事故。

案发当天,厨房内液化气钢瓶瓶阀和与钢瓶连接的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液化石油气泄漏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后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附近的店面和车辆也因此受损。

店老板何某今年47岁,曾在美湖路经营川菜馆多年。爆炸当日,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何某,何某主动到案发现场投案,协助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当天他即被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何某通过有关单位调解,赔偿4名死者家属480万元,并赔偿伤者和财物受损者167万余元,一共赔了647万余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某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却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进而发生事故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产受损,何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何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因此最终判处他缓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