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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状告厦门福佑大饭店 称其卖假货索赔20万

2016-08-04 08:31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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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同款“香奈儿”钱包,专柜售价1万元左右,在厦门福佑大饭店一楼的平价商场,则仅需385元。

近日,这包引起了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厦门福佑大饭店、厦门福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

买到假货要维权

去年8月,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福佑大饭店一楼平价商场以人民币38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钱包。钱包的包装盒、名牌印有“CHANEL”字样,钱包正反面及拉链头上均有双C标识。

经原告律师鉴定,该钱包假冒原告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福佑大饭店在其一楼大堂内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福佑大饭店系福佑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福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据此向两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并要求在酒店大堂显著位置张贴告示30天,以消除不良影响等。

钱包购买地点位于福佑大饭店一楼大堂内,距离酒店前台近,且最终结算是在酒店前台进行,原告认为,福佑大饭店行为系侵权行为。原告提供了福佑大饭店出具的发票。

据介绍,在住店结算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取得了福佑大饭店出具的总金额988元的住宿发票,这988元中含钱包385元、房费及餐饮费。

[饭店]

自称未侵害商标权

不过,被告辩称,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钱包系饭店一楼大堂平价商场所售,饭店与平价商场是不同的经营主体。

据介绍,2012年,被告就将该场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平价商场是具有经营资格的独立商事主体,被告仅是出租人。在是否为平价商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的问题上,被告称平价商场的经营范围为食品,并不知其超范围经营。

另外,被告解释,发票上记载为住宿费,没有注明该费用包含了买包的385元。被告调查获悉,开具发票时,这385元系食品消费,非买包费用。

昨日,经过近2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审理工作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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