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林珊)“合同上写着15个工作日给我车,可过了快一个月,车子还没到,也不给退定金。”昨天,市民黄女士致电本报市民热线,讲述自己和丈夫在塞尔福4S店买车的不顺心经历。而4S店的解释是:是黄女士没按规定时间到店里办理手续,车子已先安排给其他顾客了,黄女士只能等新车到了再提。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仍没有结果。 【讲述】 “车子给别人了,让我一直等啊等” 7月3日,黄女士和丈夫在一个车展上看中了一款别克车,最后他们在殿前塞尔福4S店交了8000元定金。按照规定,放款通知且余额收齐后15个工作日就可以提车。 黄女士说,交完定金几天,4S店销售顾问打电话给她,让她3天之内去交材料办理车贷。她和销售顾问约好周三晚上去办理,但因为他们的钱拿去买基金了,不能当天拿出来。她就跟销售顾问另约时间。“他跟我们说,帮我们保留三天。”黄女士说,周五早上她和丈夫准备去交材料,却被告知:“车子没留住,你们不用来了,在家等。” 在家等了一周,黄女士再次电话联系销售顾问。对方让他们到店里看另一辆车。“那辆车是展会上给人试驾的,而且还是改装过的,还要多收费用,我老公不肯要。”黄女士说,她问新车什么时候到,对方说没有确切时间,并一直推销那辆车,说那辆车多了一个配置,但不收费。 黄女士不接受。又过了一周,她再次给销售顾问打电话,这次对方说,车子可能下周就到。可是一周后,车子仍不见踪影。她急了,她向对方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全额退还定金;二是继续等,但要求4S店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天万分之三的赔偿。但对方不接受。 【回应】 “我们提出两个方案,她都不接受” 塞尔福4S店销售顾问卢先生说,黄女士确实于7月3日交了定金,他于7月10日有告知黄女士,要她在3天之内带齐材料到店里办理车贷。黄女士说,她和丈夫白天都要上班,只有晚上有时间,于是双方约定第三天晚上办理。第三天晚上,他特地把办理车贷的同事留下加班等黄女士,结果黄女士说材料不齐全无法到场。 “我当时有答应她,尽量帮他们再争取点时间。”卢先生说,第四天,双方都没联系。第五天,黄女士打电话说要来办理手续,他告诉她,车已经安排给其他客户了。卢先生说,黄女士提出要退定金,如果等新车要适当赔偿。店里的负责人与黄女士沟通、协商过,但都没达成一致。 厦门塞尔福金浩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兰先生说,经调查,销售顾问有告知顾客要在3天之内到店里办理手续,若未按时来,车子会先安排给其他客户。客户5天后才来,他们就把车子安排给别人了。后与客户协商,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让客户选择另一辆车,多增配置但不加收费用;二是等厂家下批的车到店再提车。而客户不接受这两个方案,要求确定车到店时间,同时要求4S店每天支付他们65元的赔偿金,直至车到店。由于双方存在分歧,一直协商未果。 【律师说法】 相关约定有变更 书面合同要及时补上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说,现在的厦门购车合同一般都比较正规、细化,通过双方签字盖章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购车付款方式可不同,比如像黄女士他们选择的是分期付款方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相应的材料。从顾客的角度来说,顾客有说在规定提交材料的期限内,由于自己的钱拿去买基金,无法及时取出,导致最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好车贷,因此,顾客有一定的责任。 另外顾客有说到,与4S店工作人员沟通时,对方口头答应再保留三天。如果这一约定有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这种情况下,4S店把车给其他顾客,就是4S店违约。同时,4S店有承诺让顾客等新车到店,顾客再来取,4S店应该根据厂商生产、出厂时间,告诉顾客大概几周内可以提到车。双方可把这一承诺落实到书面,超出期限,就是4S店违约。 徐林武提醒消费者,购买大宗物品时,如果相关约定有变更,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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