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是否侵犯肖像权 各执一词 导报记者发现,吴莎在起诉状中称,厦门绿莱公司未经其同意,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她本人的照片,利用她的肖像吸引公众注意,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并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她向厦门绿莱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额外要求1万元支付维权成本。 针对起诉状中说“对吴莎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说法,绿莱公司认为无法接受,要求赔偿20万元更是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也未有证据证明其花费了1万元维权成本,而原告要求在公众号中赔礼道歉更是没有道理。 近日,绿莱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说:“我们公众号的订阅量有3000多,平均每条文章点击量只有100多,只是用来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而已。” 此外,绿莱公司认为,吴莎属于新闻人物,其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涉及吴莎照片的微信文章是告知会员当季的产品信息,应当属于信息传递,属于“合理使用”。 现象:肖像权官司不断 慎用照片 据了解,原告吴莎最初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莱公司赔偿,该案件原定在7月29日开庭。但由于绿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法院管辖,所以案件延期开庭。 导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肖像权官司越来越多。不仅有知名运动员打肖像权官司,明星肖像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名人们索赔的金额也较为悬殊。 此前,导报也报道过,张柏芝状告浪莎索赔300万元。另外,不久前福州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宣传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黄奕肖像照片,结果遭索赔3万元。 对此,专家提醒说,如今肖像权索赔案件不少,企业在营销当中别乱用明星照片,免得招来巨额索赔。 肖像权遭侵犯,名人索赔悬殊,那么,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分析认为,法院对于经过审查和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对于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以侵权人“是否对明星名誉有所贬损”进行判断。 “此类案件赔偿金额没有统一标准。”黄健雄说,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要考虑明星的知名度,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后果的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并参考被侵权明星的一般代言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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