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厦门湖里两车相撞发生事故车主不愿撤离 被罚500元

2016-07-18 08:32 王玉婷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责任编辑:柳绿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 (记者 王玉婷)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仅造成财产损失,一定要快速移开,不影响交通。否则,也会被罚款。昨日,交警部门通报了一起相关案例。

11日上午8点27分,湖里殿前街道翔鹭花城三期路口,一辆黑色起亚和一辆白色奔驰分别从两个方向开来,来不及反应,车头就“亲”在一起。车主忙踩刹车,两辆车就这样“头对头”地停在路中央。

接到报警,殿前交警中队指派附近巡线协警前往现场处置。经现场认定,事故是由黑色起亚车主未确保安全造成,负全责。责任明确,两车主没有任何争议。但当协警引导双方到定损中心定损或快处点快处时,奔驰车主不乐意了,“不走,我一定要等民警过来!”

由于事故发生在长浩二里,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现场很快就造成堵塞,急着上班的车辆排起长队,不停按喇叭。

民警到场后,依法给事故双方开具事故认定书和处罚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0条,因两人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各罚款人民币500元。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