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专偷写字楼,作案10起 滕某今年24岁,无业。经查,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他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在岛内多处办公楼作案,作案10起,盗得财物价值4万多元,大部分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现金。 滕某每次作案,都是先伪装成公司职员进入办公大楼,然后再溜进无人的办公室,趁机偷走值钱的东西。 去年1月26日下午上班时间,滕某进入湖里区一家电子公司的办公楼,发现二楼的总经理办公室空无一人,他偷走了办公桌上的手机以及钱包。两天后的上午,他以同样的手法,偷走了某公司经理办公桌上的平板电脑和手提包。 而在这些被盗的写字楼职员中,损失最多的就是市民王女士。她不仅损失了手机和现金,还被人通过手机支付了1.1万多元。 判决:疑罪从无,不构成诈骗罪 王女士支付宝账户被人通过手机支付了1.1万多元,到底是不是滕某干的? 对此,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指控滕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过,法院另外审理查明,滕某在多处办公楼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可估价值及现金共计43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赔偿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说,要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一方面,办公写字楼的物业要加强管理,市民在办公环境要加强警惕。另一方面,机主丢失手机后,要及时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法官说法 仅凭口供,不能定罪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王女士的被盗手机是在当天下午2点左右通过支付宝进行消费,而手机丢失是在当天中午12点半左右,中间大约有一个半小时时间,仅有滕某口供不足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且滕某本身对破解密码等细节也交代不清。另外,滕某如果盗窃后通过所盗手机支付宝进行消费,其完全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在其他盗窃案中使用,而本案涉及手机的其他六起盗窃犯罪中并无发生此种情形,该六起案件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被告人的辩解。 由于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指控滕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还说,在刑案审理中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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