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陶小莫/漫画)他拿走手机一个多小时后,手机支付宝“被消费”1万多元。这1万多元,究竟是不是他偷的?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滕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指出,从失主王女士手机被盗,到她支付宝账户被盗,中间大约有一个半小时时间,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认定证据不足,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悬疑:1.1万元,究竟谁偷的? 王女士是翔安区一家电子公司的职员。2015年1月13日,滕某溜进这家电子公司。当时,被害人王女士暂时离位,由于整个办公室被设置成格子间,所以滕某溜进王女士的格子间时没有被发现。 滕某溜进办公区后,趁王女士不备之机,盗走王女士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价值935元的白色三星手机,还偷走了一个装有500元的手提包。 滕某偷走手机的时间大约是当天12时30分,而当天13时51分,王女士的支付宝账户被人通过手机支付了1.1万多元。 这1.1万元究竟是不是滕某偷的?滕某落网之后,这一问题成为案件的焦点之一。因为,如果滕某仅仅是偷走手机,那他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而如果他在偷手机之后又盗走支付宝账户的钱,其行为就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罪加一等。 刚开始,滕某在侦查阶段承认这1.1万元是自己盗走的,称自己利用该手机登录支付宝进行交易。但是,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到了法庭之上,滕某又改口,说自己没有拿这1.1万元,也不知道是谁拿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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