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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广场舞太吵阿伯怒砸音响 厦门岛内两月投诉70起

2016-06-23 07: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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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倪 岛内两月投诉70起

破坏财物必须赔偿,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广场舞的音乐声是否扰民,又该如何界定?先看数据。

据湖里城管统计,今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接到的广场舞扰民投诉约50起,投诉量大的地点有湖里供电局旁、殿前一组和金尚小区。其中,发生砸播放器的金尚小区,此前投诉了5次。

思明城管统计,4月20日至6月20日,接到20多起广场舞扰民举报,经城管执法人员劝导,绝大部分广场舞者自觉调低音量,没有再投诉,投诉反复的是莲花公园、福满山庄。

来自市行政执法局的投诉数据,上述期间,全市有投诉109起,均及时妥善处理。

从时间上来看,有的投诉是在早上8点,有的最迟是晚上10点,高考期间投诉量增大,主要的反映是夜间跳舞。

个别小区的居民反映,一天有好几拨人在跳舞。比如卢先生,住在福满山庄,客厅的窗户正好对着小区中庭,从早到晚会听到三拨声音——早上6点多,太极拳的音乐;上午8:30-9:30,广场舞音乐声;晚上7:00过后到10:00,又是另一拨广场舞音乐。

法律 太吵最高罚1000元

广场舞是否扰民,该如何处罚,实际上是有标准和规定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52条,从事产生噪声、干扰居民生活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人员告诉导报记者,广场舞的音乐声,尽管是非经营性质,但在噪声标准上,同样被归为社会生活噪声。

那么,多大的音量才叫扰民、超标呢?导报记者查询到,居住、商业混杂的区域,属于2类区,白天6:00-22:00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22:00-6:00,不得超过50分贝。

困境 取证难只能劝导

然而,对于广场舞音乐声扰民,各方达成的一致还是劝导,人性化执法,而不是处罚。“广场舞并非经营性活动,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提倡健身、运动,对于音量太大,我们往往是劝导。”基层一位城管队员介绍,每次一有投诉,他们都会去劝。

另一方面,处罚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是检测,不管是城管还是公安,都需要鉴定它的声音是否超标,但基层的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条件检测,需要环保部门配合。

测噪声往往是在边界检测。比如某个居民楼投诉,那么就在这幢居民楼下的一米范围内测,公共场所的噪声源一般不是单一的,测的时候得把其它噪声去掉,往往很难界定。

处罚主体上也有难度,难以准确认定受处罚的主体是谁。“检测的时候,音乐声一关,怎么测?即便测了,人都走了,处罚谁?”一个执法人员解释,所以也一直没有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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