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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父亲不在世 非婚生子做亲子鉴定分遗产

2016-06-12 10:1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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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爸爸不在人世,非婚生子也能做亲子鉴定分遗产?近日,非婚生子小吴就通过与父亲的兄弟进行亲子鉴定,再加上证人证言印证,最终证明了“他爹是他爹”,思明法院也因此判决确认了小吴的继承权。

小吴今年13岁,他是一名非婚生子,而被告就是他父亲的原配妻子吴太太。经查,小吴的父亲老吴几年前死于一场意外事故,死后在厦门岛内留下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思明区与湖里区。

非婚生子:请求分割父亲遗产

小吴起诉称,他的母亲刘女士于1998年与老吴相识并产生感情。二人交往期间,老吴多次表示自己与妻子感情不和,而且吴太太无法生育令其苦恼,恳求刘女士为其生育孩子,延续家族香火。

2002年,刘女士为老吴生育非婚生子小吴。小吴出生后深得老吴疼爱,老吴也充分尽到了父亲的责任,支付了大量生活费。

据刘女士说,吴太太了解到小吴的存在后,不但坚决不同意离婚,反而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表示自己不能生育,愿将小吴视为己出。

不幸的是,2009年2月11日,老吴遭遇意外事故去世。父亲去世后,小吴披麻戴孝为父送葬。当时,吴太太仍承认小吴是老吴的儿子,但拒不提及遗产分割问题。2015年起,吴太太开始拒绝与刘女士母子二人联系。

近日,小吴及其母亲状告吴太太,要求分割老吴的遗产。

原配妻子:原告不是我丈夫儿子

被告吴太太与丈夫结婚已经20多年,但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面对小吴起诉,吴太太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曾有过收养的意思表示,但最终没有收养成功,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我所做的一切,是想收养小吴,没想到收养不成反成被告。”吴太太在法庭上说,小吴并非自己丈夫老吴的非婚生子。

不过,案件审理期间,小吴向法官提交了一份证据。原来,小吴起诉前,就与父亲的大哥吴老大一起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权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吴与吴老大“属于同一父系家族”。

小吴说,这一鉴定结论,能够间接证明自己与老吴的父子关系。

但是,吴太太说,父系亲缘关系指来自同一父系,而老吴还有两个兄弟,与吴老大同一父系的男子可能是吴老大、老吴、吴老三等三人。这三个人,谁是小吴的生身父亲无法由父系鉴定证明。

所以,吴太太坚持认为,小吴并非老吴的非婚生子,无权要求分割遗产。

思明法院审理查明,老吴生前曾多次向其同学、朋友提及小吴为其亲生儿子。春节之时,老吴也带小吴向同学、朋友拜年。

另外,小吴三四岁时,老吴兄弟姐妹都曾见过小吴,并被老吴告知小吴为其亲生儿子,老吴也曾出资赞助过小吴的生活费。而且,老吴还曾带小吴回家与吴太太过年。老吴去世后的葬礼上,小吴还为老吴披麻戴孝、举遗像。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结合证据链条,可以确认小吴是老吴的非婚生子,因此小吴享有继承权。不过,由于吴太太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被告吴太太所有,另外50%作为老吴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所以,法院判令两套房产的25%归小吴所有,另外75%归吴太太所有。

说法

拿什么证明私生子身法官份?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因老吴已经死亡,小吴与大伯司法鉴定的结果虽可证明小吴与老吴之间的血缘关系,但因为老吴尚有其他同胞兄弟,因此,无法仅凭该鉴定结论确定老吴即为小吴的亲生父亲。

然而,结合老吴生前向其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多人多次确认了与小吴的非婚生父子关系,并以小吴父亲的名义将小吴带至其兄弟姐妹家中短暂抚养,可以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因此,小吴请求确认其与老吴父子关系,且提供的证据已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的“较高盖然性”,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吴系老吴的非婚生子。所以,小吴诉求继承老吴的遗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非婚生子早鉴定有保障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受歧视,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肯定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

不过,刘女士与老吴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各种原因,类似刘女士所面临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妈妈应尽快帮孩子确认亲子关系,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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