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杨靖/漫画)去年,年届七旬的林女士因车祸受伤住院,出院半年后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与交通事故受伤有关系,要求事故责任一方陈小姐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近日,思明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
纠纷
去年8月底,陈小姐驾车行驶在大同路,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林女士发生相撞,林女士摔倒在地,当即送医治疗。经诊断,确认林女士“右股骨踝上骨折”,并发现其患有高血压以及糖尿病等。住院30天后,林女士出院,医生建议“全休三个月”,继续石膏固定2-3个月,并建议加强营养,加强右下肢功能锻炼。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方面认为陈小姐和林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
半年后,林女士突然尿血,送医救治,并进行了右输尿管肿瘤根治术、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而后出院回家休养,但病情恢复情况欠佳,不久便离开人世。林女士家人认为“如果不是这场事故,老人不会走得这么快!”他们要求陈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陈小姐则认为林女士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造成,而是其它病因导致,因此家属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合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应该以林女士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票据为结算依据,其它时间段的住院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调解
对于陈小姐来说,根据交警的判定,陈小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方面,从林女士的病例以及缴费发票等证据来看,林女士第二次入院主要是治疗糖尿病等费用,与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无关。
对于林女士的家人来说,林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在车祸后就医时,医生诊断出林女士在交通事故中骨折,但也指出了她本身患有多年的高血压以及糖尿病。出院时,林女士除了骨折方面未完全愈合外,并无其他异常。她已经68岁,年纪较大,在出院半年后,突发病症抢救无效死亡。专业机构对林女士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认为林女士第二次入院治疗主要与自身疾病的发展病变有关,未再对其骨折不愈合行特殊治疗。法院方面建议林女士家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索赔。
经过法官的调解,陈小姐表示愿意赔偿林女士家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元。林女士家人同意这一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受伤后,若受害者经过了长时间的治疗,最终仍然发生死亡情况的,家属一定要请相关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分析意见,该意见可作为证据证实死亡事实是否与事故相关,否则,一旦进入索赔诉讼,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