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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费饮料 因实际收费与标价差一元钱产生纠纷

2016-05-12 10:27 赖彩霞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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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杨靖/漫画)近日,厦门一男子入住酒店时,消费了一听饮料,因实际收费与标价相差一元钱,他要求酒店退款,酒店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纠纷,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纠纷

这个清明小长假,租住在前埔村的陈先生,为了接待外地朋友,特地在厦门某酒店订了房间,和朋友一起入住酒店。住宿时,他消费了一听标价5元的饮料。退房结账时,陈先生发现酒店以6元/听计价。发现异常后,他当即向前台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退回多收的一元钱。工作人员表示房间物品价格标示牌未及时更换,房间物品价格以电脑系统为准,拒绝退还多收的款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这不就是价格欺诈行为吗?”陈先生对酒店的做法提出质疑。酒店则表示价格差异系因电脑系统和人工标价不同,不存在价格欺诈问题,不同意退还一元钱。“哥争的不是一元钱,而是消费者权益。”陈先生一怒之下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退还多收取的一元钱,并赔偿500元。

调解

法官了解了纠纷的经过,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

对于酒店来说,饮料价格存在差异,虽说是电脑系统和人工标价不同引起的,但责任还是在酒店方面,存在工作上的疏忽。问题发生后,酒店方面未采取积极态度处理问题,导致矛盾激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工作上的疏忽直接侵害了顾客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酒店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对于陈先生来说,酒店饮料价格差异事情确实存在,主要是由于工作疏忽所致,并非主观欺诈,建议给予谅解。

在法官的调解下,酒店方面对陈先生提出的退款及赔偿请求没有异议,当庭支付相关款项。陈先生也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设置了与法律法规配套的相关职能部门,有力地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规范、繁荣、有序的消费和经营环境,需要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依法管理、经营者的诚信和严格自律、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作为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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