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什么都不做,就可日进千元,这样的“好事”让王某甘冒风险,把租来的店面转租他人开设赌场。最终,王某因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开设赌场案件。 去年3月底,王某租下明发商业广场东区的某个店面。经营两个月后,有一个自称“阿俊”的人找上门,称想用王某的店招牌掩人耳目,秘密开设赌场。“阿俊”答应每天支付给王某1000元场地费。王某明知违法,但经不住诱惑,还是答应了,先收了对方2000元。 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人赌博,从中抽“水钱”营利。去年5月28日,赌场才开没几天,就被执法人员一锅端。王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被抓获,74800元“水钱”和43240元赌资也被缴获。“阿俊”被另案处理。今年1月份,王某的家属代他退缴了违法所得的2000元。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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