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 彭怡郡)厦门多部门已出台多项法规对残疾人进行帮扶。今日,我们将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整理出来,希望能对残疾人就业有所帮助。 残疾人渴望就业,他们希望过上独立自主的生活;残疾人惧怕就业,外界的不利环境让他们失去信心。如何帮助残疾人就业,是当前社会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2006年开始,厦门市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分别出台多项法规,鼓励支持残疾人就业,融入社会。残疾人就业及创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晨报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06年,厦门出台《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该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壮大残疾人联络员队伍 2009年,厦门建立了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定名为“福乐家园”),实施目标是在每个区设立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规模的“福乐家园”,为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提供就业训练、简单劳动的场所。 为了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厦门市不断加强残疾人联络员队伍建设。残疾人联络员是公益性岗位,可以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 残疾人创业可获补贴 针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残疾人还可获得自主创业补贴。 同时,对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也有奖励,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性补贴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年奖励。 此外,2008年,厦门出台《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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