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陈先生就委托原告律所代理。双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所接受陈先生的委托,指派一名律师作为陈先生与老林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以及陈先生与温先生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 双方还约定:陈先生应向律所支付服务费30000元。如果律所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被告;如果陈先生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协议签订后,律所就帮助陈先生整理材料、撰写诉状,针对陈先生与老林民间借贷案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最终这一案件“消失”了。因为,陈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虽然律师多次催促,但陈先生始终不为所动。所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争议焦点 案件“没了”,律师费要给吗? 另外,针对陈先生与温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履行了上诉代理义务,帮陈先生代理二审诉讼,并参与了二审调解。最终,该案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律所帮助陈先生争取到了一定的利益,将原审判决要求支付的361400元欠款降为支付290000元,使陈先生少付了7万元。 虽然律所为陈先生做了不少事,但陈先生却始终拒绝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陈先生还说,案件都是调解或者撤诉,因此没理由再给律师费。为此,律所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支付22000元法律服务费。 法官说法 自动撤诉,也要付费 法官分析说,在陈先生的两个借贷纠纷案件当中,就陈先生与温先生的纠纷,律所代理诉讼,参与调解,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律所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受托事项。陈先生在该案二审调解后,客观上也获得了相较一审判决为更优的处理结果,对于该案对应的法律服务费,陈先生应予支付。 另外,就陈先生与案外人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也做了不少事,但该案因陈先生未依法处理预交诉讼费事项,导致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所以,法院认为,陈先生的相应行为导致案件终结,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了相应委托事项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陈先生应当赔偿律所的损失。不过,由于后续委托事项不再进行,原告律所投入相应减少,故前述服务费应当酌减。综合本案情形,法院酌定按22000元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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