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设置户外广告,也将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报审,提高效率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图/记者 刘东华)随着户外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的改变,从2004年实施至今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不合时宜了。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报告。 变化1 如何设置? 规划部门将把关技术规范,不得设置的情形增至9种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设立了“设置规划”一章,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过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须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详细规划应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建议修改稿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有9种,比原《管理办法》有所增加,包括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电磁环境等情形。违反规定的,或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2 如何报审? 将通过“多规合一”平台,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 原《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实行“会审制”,由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理。此次,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并征求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将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草案本着高效、便民原则,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对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则实行备案管理。 变化3 谁来管理? 设置人是责任主体 信息公示接受监督 草案还规定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维护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拆除的,或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立即组织拆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要求设置人须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比原办法,草案增加规定,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要求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建议修改稿中,还增加对灯光启用时间的具体规定,即“禁止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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