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 通讯员 肖雨 徐于平 文/图)5月1日起,厦门将新增12.34万的“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领新的税务发票?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话题。 昨日,厦门市国税局局长朱俊福、市地税局副局长洪和平向媒体通报厦门国地税备战“营改增”的各项准备情况。 自5月1日起,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之后,二手房交易的征税及开票地点不变,不过,“营改增”可让纳税人省下不少钱。 销售额3万以下纳税人可到国税网站下载发票系统 在“营改增”之后,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也就是说,今后,纳税人要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昨日,导报记者获悉,增值税发票可分为四种,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额不同,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尽相同。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请纳税人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 有三个月过渡期 9月前“刮奖”仍可以领取 市国税局局长朱俊福说,此次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小微纳税户众多,时间紧、任务重。 对于不少手中仍然持有大量地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而言,好消息是,你有三个月的过渡期。朱俊福说,考虑到厦门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决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 如果在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还有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就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此外,导报记者获悉,在过渡期内,如果市民去餐饮店吃饭领取税务发票,如果刮到了奖,仍可按照程序领取奖金。 还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过渡期均可继续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含停车场等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完毕或到期(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局申请印制。 国地税推“联合办税” 把对纳税人影响降到最低 在“营改增”实施后,对于纳税人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厦门国地税部门也做足了功夫。 由于纳税业务从地税转移到国税,市地税局副局长洪和平说,为了将对社会和纳税人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国地税将推出“联合办税”。 他说,目前国地税已经提前确定增设联合办税服务点的做法,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窗口将逐步与国税机关联合,推行国地税“全能一窗式”服务,实现窗口业务整合,全面提升办税能力,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 不动产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 在“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交易的增值税如何征缴?昨日,导报记者获悉,“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以二手房交易为例。一套产权年限在两年以内价值300万元的住宅,营改增前,它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为300/(1+0.05)×5%=14.28万元。可以看出,“营改增”后,要缴纳的税费省了7000多元。 此外,私房出租代征增值税延伸至街道代征点,提高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征管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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